内容简介
互联网反垄断的首要准则应当是“灵活、宽容的标准和全面、动态的考量”。这意味着,在立法、执法和司法中都要考虑反垄断的价值问题。首先,考虑到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问题,除非是持续一段合理时间以上的垄断行为,否则原则上应当不加干预;其次,考虑到网络效应、平台市场和免费的特点,对垄断地位的考量和滥用行为的确认,都应采用更综合、灵活和纵向衡量的标准;再者,对限制竞争的影响的评价,应当采取更动态的视角,允许效率抗辩;然后,在执法和司法效率上,要求高效、节约与克制;最后,应当纳入更多元的救济手段,鼓励信息披露和多方监督。